“反暴护家”调研队队员对当前法对家庭暴力相关法律法规在离婚案件判决中的司法现状予以调查研究,在“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数据库中,以“家庭暴力”和“离婚纠纷”为关键词对2024年审结的案件进行检索,共检索到诉由中包含“家庭暴力”的判决书98份,其中仅有23份准予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在上述判决书中,裁判依据提及《反家庭暴力法》的仅有5份。
根据上述判例研究,我国当前反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如下困境:
(1)“家庭暴力”认定困境及影响力不足
在上述案例中可以发现,原告提出被告“家庭暴力”行为后,法院通常要对其是否构成家暴进行进一步认定,然而真正因存在家庭暴力而在原告首次提起诉讼后便准予离婚的判决较少,引用《反家庭暴力法》的判决书更是寥寥无几。多数案件最终以“夫妻之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系婚姻生活中的正常现象”、“只要双方端正婚姻态度,正确对待婚姻和家庭,妥善沟通,婚姻关系可以维持”、“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产生纠纷的原因更多的是相互间缺少沟通和理解”以及“不足以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了家庭暴力”等理由,对原告的离婚诉求不予支持。而在准予离婚的判决中,大部分案例其实并非完全基于家庭暴力,而是基于二次起诉、长期分居等,且准予离婚的判决大多是原告二次或多次提起诉讼。
(2)社会公众对于家暴行为之认知及相关法律运用能力欠缺
在上述案例中,很多原告仅以“被告曾经殴打过原告”、“曾报过警”、“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等字眼对家庭暴力行为予以举证或提及,并未能出示报警记录、照片以及警察出具的告诫书等内容。由此可以看出,当前社会对于家庭暴力有关的普法宣传仍需加强,应当进一步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其在遭遇家庭暴力等事件侵害时,具有及时收集、留存法律证据以及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3)法院对于家暴的认定存在困境
在上述案例判决中,准许离婚的案件多数是基于原被告分居两年以上抑或多次提起离婚诉讼,由此判定关系破裂,而非因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同时,判决中鲜有对原告主张的家庭暴力行为的详尽分析与判断,通常在裁判依据中仅以“不构成家庭暴力”或“证据不充足”予以带过,抑或省略对家暴行为的判断而直接认定双方关系尚能修复。同时,对于何种行为足以符合《反家庭暴力法》所规定的家暴行为要件,以及何种证据是足以证明存在危害夫妻、家庭关系的家暴行为,当前司法实践中尚未有统一标准。仅有《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中指出“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原告即便已经提供了照片、告诫书、医疗记录等存在家暴行为的证据,最终其家暴主张或离婚诉求也不被法院支持。例如,在(2024)新4002民初5327号案件判决中,原告提出因被告长期家暴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并出具了派出所作出的告诫书,告诫书中载明“2024年4月9日16时,哈某报警称其老公马某甲因家庭琐碎事情发生矛盾,将其殴打,导致全身多处瘀青。2024年4月17日18时来我所报警求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马某甲给予告诫…”,且该文件中有被告的签名及捺印。但最终法院认为原告未能证明其存在《民法典》第1079条中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且认为“原告和被告在一起生活十余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对于家庭生活中的矛盾,夫妻双方应当妥善解决,互相理解。”因此,不准予双方离婚。由此可见,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家暴行为程度标准、如何证明以及何种程度足以达到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家暴”程度等一系列问题仍未形成统一认识与标准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