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说到“法治”是“人依法而治”,指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要根据法律来维持,由此可见法律的重要性;而法律是由人制定的,并且需要由人来解释、执行,由此可见,法治并非没有人的因素,甚至有些极重视人的因素。对于“人治”,望文生义地来说,是指有权力的人任凭一己之好恶来规定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样的社会必然会混乱,人们不知道该怎样行动,因之也说不上“治”。
所以人治和法治的区别,并不在于“人”“法”,而是在维持社会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和所根据的规范。
乡土社会秩序的维持和现代社会秩序的维持是不同的,但并不是说乡土社会就是“无法无天”的。老子认为只要社会范围缩小,凭借每个人的本能和良知,就可以相安无事。这种想法在现代社会依然存在,因此不论在社会、政治、经济各个范围中,都有坚持“无政府”的群体。
我们可以说乡土社会是个“无法”的社会,但它不影响社会秩序,因为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但礼治并不是指文质彬彬君子国一般的社会,它是野蛮而残酷的。礼的内容从现代标准看去是很残忍的,但它是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所以单从行为规范来说,和法律无异。不同在于,法律依靠国家权力来推行,维持礼这种规范的却是传统。每一个社会都有所谓的传统,但乡土社会传统的重要性比现代社会的效力更大。因此乡土社会里人们用来解决问题的方案,往往都抄袭自己生活的指南,越是生活中证明有效的,也越值得保守。
礼并不是靠一个人外在的权力来推行的,而是从教化中养成的个人的敬畏之感,所以人服礼是主动的。这与法律不同,法律是从外限制人的,人做了犯法的事,要受到处罚,但人同样可以逃避法网;如果做了不道德的事,受人唾弃,是耻辱;如果失礼,是不合适,这是个人习惯所维持的,是主动性的服于传统。 乡土社会的秩序用礼来维持,但在一个变迁很快的社会里,传统效力无法保证,礼也就难以维持,所以要有个力量来控制每个人,这个力量就是法律。 礼治和法治出现在不同的社会情态中,却相辅相成,因为礼是传统,是整个社会都在维持的秩序,人们可以以传统有效的应付生活中的问题,不足在于礼无法在变迁很快的社会中出现,这是乡土社会;而为了维持社会,就需要用到法,保证大家在规定的办法下合作应付共同的问题,这是现代社会。